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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阿里巴巴商标纠纷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Mop 更新时间:2007-11-6 15:53:42

  随着阿里巴巴B2B公司在中国香港挂牌上市的日期越来越近,有望成为香港股市迄今为止最大科技股的阿里巴巴B2B公司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而在此之际,几乎被人淡忘且早已定案的“阿里巴巴商标诉讼”却被北京一家此前名不见经传的正普科技公司旧话重提,欲靠钻商标申请系统的空子,来分享阿里巴巴上市的利润。

  据悉,正普科技曾分别于1999年5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5项“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由于在此之前国内最大的阿里巴巴网站已经申请注册了“阿里巴巴”及“alibaba”等一系列中英文域名名称,正普科技的该项申请当时并未全数获得核准。

  到200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05)第367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正式做出裁定:正普科技所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除用于“植物养护”领域外,在其他服务领域的注册申请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中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试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正普科技的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在正普科技提出“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时,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实际上,作为国内第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网上贸易平台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网站的增长非常迅速。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牵头,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给阿里巴巴投资了5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基金。

  因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当时就曾表示,正普科技指定使用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与网络有关的服务在服务的性质和对象方面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在申请人指定的除“植物养护”以外的全部服务上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正普科技申请该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31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后,尽管正普科技不服该裁定,提请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裁决,但北京一中院及北京高院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

  北京高院在(2006)高行终字第337号判决书中认为:正普科技公司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主要部分或网络名称“阿里巴巴alibaba”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为商标,具有恶意性质,而且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也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享有的在先权益。正普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其申请的1475806号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业内人士认为,商标是消费者据以识别不同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依据。在法律上,商业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即禁止欺诈与误导的权利,将他人在先的知名商业标识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会给在先权利人造成损害,如产生混淆、误导消费,造成不当得利和不当失利等,从而扭曲竞争各方力量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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